湖北出台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共享数据不得要求公民重复提交

极目新闻2月20日讯(记者刘丁维)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前,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办法》指出,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同时,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时进行更新,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维护。当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的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

《办法》明确,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此外,政务数据共享应当在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上进行。

同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以“专事专用、最小够用、规范使用”为原则,从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上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直接获取使用;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共享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处理的,视为同意,由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自动授权;数据共享申请被拒绝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此外,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数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办法》还指出,政务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依法开放、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政务部门还应当及时梳理可以开放的数据资源,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清单,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数据。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集形式无条件开放。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应当以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发布,以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获取、利用。

在政务数据安全方面,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完善日志留存和数据溯源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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