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楼市新规

3月19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对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市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

预售形象进度拟从I/4调至1/3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申报形象进度和规模,预售许可申报条件有所提高。一是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二是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三是无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降低至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四是不得小于栋或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五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次申请预售许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五次申请预售许可。去年3月,武汉出台六项措施支持房企复工复产,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政策明确,2020年10月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且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4以上、多层(含六跃七层)及低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不过执行期将于今年3月31日结束。

交付3个月内不得拆除出售样板房

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和全装修样板间管理,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非标准户型、噪声污染、已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针对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按不同户型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商业、办公、研发、工业等),应当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不得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商品房销售有了时间限制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预(销)售方案开展销售活动。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

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不超过5个工作日

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新建商品房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交付方案,主要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流程、交付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交付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及测绘(实测)成果证明文件应在交付现场、网络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交付前应配合买受人查验所购房屋,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前置条件。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意见稿还明确了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纳入无房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优先选房范围的准售房源,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销售。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8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fgj224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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