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省民政厅宿舍楼加装升降机及配套工程项目开标,共有9家公司参与投标,按原来规定应缴纳投标保证金72万元,中标商还要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当日,这两笔款项全部免除。
近日,省交易(采购)中心发出通知,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往年数据测算,此举每年可减轻相关企业资金占用负担近20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相关专家解释,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如党、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工商联等),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是政府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的材料设备);采购方式为招标方式采购。
以下几种形式,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算违规。如企业投资工程招标,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工程,两次招标失败经批准转非招标方式采购,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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