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整治荆州开发区市容环境的通告

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展示荆州良好形象,迎接国家级卫生城市复审,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决定对荆州开发区市容环境开展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北京东路、江津路、燎原路、红星北路、红光路、西干渠路、长港路、奥体路、三湾路、月堤路、豉湖路、沙岑路、恒隆路、玉桥路、东方大道、荆沙大道、渔龙桥路、沙洪路等路段;玉桥、高湖台、燎原、季家台、周梁玉桥、三湾、月堤、孙家河、津东新村、翠湖苑、范家台、渔龙桥、杨家河等社区。

二、整治要求:凡上述整治范围内的单位、经营门店、业主和居民住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临街门店的柜台、货物摆放不得店外经营或随意占道促销。

(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违章乱搭乱建,堆放物料,晾晒、吊挂物品和乱停车辆。

(三)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丢乱扔垃圾,产生建筑垃圾和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综合执法支队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四)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室内外装饰装修、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施工;临街建(构)筑物和牌匾、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涂写、张贴和破损。

(五)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完好。禁止擅自迁移、封闭、侵占、损坏和拆除。

(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损害城市树木、花草。

(七)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保持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秩序良好、绿化美观。

(八) 北京东路、江津路、燎原路、红星北路、红光路、西干渠路、长港路、奥体路、三湾路、月堤路、豉湖路、沙岑路、恒隆路、玉桥路、东方大道、荆沙大道、渔龙桥路、沙洪路等路段;玉桥、高湖台、燎原、季家台、周梁玉桥、三湾、月堤、孙家河、津东新村、翠湖苑、范家台、渔龙桥、杨家河等社区,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雨阳棚及占道摊点自通告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对业主、居民住户不按期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违反通告相关规定者,由荆州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依照法规查处。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6日

(记者:王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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