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下列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告。请相关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清单(如下图)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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