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篇微信推文引发网友热议。
推文中称,
广东中山大学学生赵某晨
无端造谣同校女生,
严重影响对方精神生活和社交状态,
并且污蔑另外一位同校男生。
17日晚,
中山大学发布通报,
该学生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日前已被行政拘留,
现被该校开除学籍。
6月17日,一篇推文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在推文中,笔者自述是中山大学的一名学生,现患上重度抑郁,被焦虑和痛苦淹没,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这一切都源于一起造谣事件。一位名叫赵某晨的学生,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伪造了大量不雅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并将这些内容在线上线下大肆传阅和分享。这个名叫赵某晨的学生,是该校某院学生会主席。另外,在此事件中还有3名主要传谣者,其中一人为赵某晨女友。
网传推文中的诊断书和病历记录截图
推文笔者称,这起事件中,受害者并不止自己一人,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十多名同校学生。这些受害者中,15个女生涉及2个校区,横跨5个院系、3个年级,有赵某晨的同学,也有部分女生曾是赵某晨的追求对象,但很多人与赵某晨并无过多交集。
此事发生后,受害者曾将相关证据上报给相关学院和老师,并在6月10日向珠海警方寻求帮助。赵某晨被行政拘留3日后,学校和公安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案件通报,赵某晨对受害者进行了道歉,但受害者表示道歉缺乏诚意,希望得到公开道歉,由学校公开处理,尽最大可能消除对受害者的影响。
网传推文中的对话截图
17日晚,极目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受害者,求证推文中事件,未得到回复。
当晚,中山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珠海警方调查确认,该校学生赵某晨,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6月11日,珠海警方对赵某晨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6月15日,警方组织涉事当事人进行案情通报。6月17日,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该校对赵某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网友评论
极目新闻点评:
法办造谣者才能扶起人心
造谣诽谤者毫无理由的疯狂行径,以及其中包含的对女性的极大恶意,让网友愤慨不已、心绪难平。如果说,身边的同学、一个平素看上去优秀正派的年轻人,背地里却以造谣生事、侮辱他人、败坏风气为乐,的确很容易动摇普通人对社会的信任。而对于尚未进入社会的女大学生来说,这样的诽谤和羞辱,会带来多大的精神冲击,设身处地想想,不寒而栗。
在整个事件中,最让人感觉遗憾的有两件事,其一是,至今仍有人无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现实,以“清者自清”、“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歪理”,对受害人进行道德绑架,过于冷漠刻薄;其二是,事发长达半年,在很长的传播链条中,竟然没有人出来指责和制止。如果说赵某晨是造谣诽谤的始作俑者,恶意最甚,那么同在其中享受侮辱他人的快感的人,也难逃帮凶之嫌,内心潜藏的恶意亦不可忽视。
学校的通报中,已经将违法者开除学籍,这是按校规办事,也是正风气之举。但对赵某晨的惩罚不能仅止于此。从目前警方处理结果来看,行政拘留三日,应该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的。但是从受害人自述来看,她们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不满意、不释怀的。《刑法》亦有关于诽谤罪的定义和规定,造谣诽谤是否入刑,视乎情节严重程度。此事发生在知名高校,受害者牵涉多人,在网络传播后影响广泛,情节算不算严重,需要司法、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判定。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一案,被视为类似案件的重要标杆,案件当事人采取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令人感喟和钦佩。而此后,最高法关注此案,提出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应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是以,自诉转为公诉,正义得以伸张。
珠海这起案件,是否也可做此考量?社会大众应给予受害者足够的支持,鼓励她们战胜心魔,勇敢维权;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处理的前提下,也应贴近民心民意,考虑社会影响,不可轻纵了违法行为,更不能让受害者流血又流泪。
最令人感到恐惧的,并非恶行本身,而是作恶者散发的负面能量,而从事情发酵的程度来看,这种负面能量是具有传染性的,让人不明是非,无视法纪,让人自私苟且,麻木不仁。要阻止这种负面能量的传播,就要让更多人知道,造谣是违法行为,严重时甚至是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是一定会付出代价的。唯有如此,人们坚持诚实善良才更有意义,唯有如此,才能扶起那些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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