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慢性病患者最长可开12周长处方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于什么情况下患者可以申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最长可以开多久等问题,文件中都予以明确。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不过,《规范》中也明确强调,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还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此外,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此外,《规范》提出,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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