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50万元;时任副总经理吴建林、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均警告并分别被罚款10万元。
从罚单来看,人保财险此次被罚与其信用保证险业务有关。在此之前,人保财险曾因与玖富之间合作的保证保险业务纠纷而备受外界关注。这一罚单也提到“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从时间、业务等可以看出,某集团即玖富。
具体而言,人保财险存在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013年10月24日,人保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申请备案《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3年12月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8年4月26日,人保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备案《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1月2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均显示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均为2013年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罚单还显示,人保财险存在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业务,人保财险均直接采用该集团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对单一客户进行承保,但该集团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与人保财险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不同。人保财险未严格按照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单一保单的保费。
除此之外,人保财险还存在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内容。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详情”中查看保费金额、电子保单等信息。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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