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创建为民、惠民理念,解决市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反映最强烈的“烦心”问题,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创文九项重难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市公安局起草了《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养犬人群逐渐增多,犬只滥养现象日益突出,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溜犬”、不按期注射疫苗、犬吠扰民等现象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底超过有效期。2018年1月1日实施的《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文明养犬虽有规范,但无具体管理办法,且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立法,因此制定我市养犬管理办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市民文明养犬是当前非常必要的工作。
二、制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荆州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了我市实际。
三、《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明确养犬管理的职能分工。《办法》明确了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引起的治安案件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理、转运流浪犬只;捕杀狂犬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预防和控制动物狂犬病;监督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建设、管理犬只留捡场所工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二)明确区域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中心城区为犬类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限养区是指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域。
(三)明确养犬强制免疫、登记办证和限养犬类品种等要求。《办法》规定养犬人对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证。同时公安机关对限养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类品种等作了明确要求,34种犬类在限养区内禁养。
(四)细化养犬行为规范,明确养犬人的责任。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行为要求、禁止和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等做了具体规定。
以上是《办法》起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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