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20日)上午
荆州市法院系统举办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典型红黑榜案例
1
上诉移送期内调解,促企业保全解封——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因管理一案(一审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受让取得荆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厂房,而该车间厂房内放置的涉案19台起重机行吊车于2019年4月2日抵偿给湖北某银行,2019年4月3日湖北某银行将该19台起重机行吊车转让给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
后因涉案19台起重机行吊车的归属、损害赔偿等问题,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矛盾加剧,曾报警处理。
2021年6月7日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荆州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诉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尽快审理,于8月19日作出判决。
双方当事人上诉移送期间,为避免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荆州区法院再次主动组织双方协商,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从企业发展、诉讼风险等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市中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于签订调解协议次日向荆州区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荆州区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双方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已审结并执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主动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为企业,荆州区法院受理后适用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确立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审理原则,在双方不愿调解均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下,根据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快速审理快速判决。
判决后虽一审案件已审理终结,但荆州区法院并未简单上诉移送,而是积极主动发力,组织双方商谈调解,并于调解协议签订次日即裁定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柔性司法回应企业的实际诉求,推动双方低成本、高效率、实质化解争议,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双赢。
线上线下调解发力,化解涉众纠纷——陆某、李某等人诉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洪湖市某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95案
陆某等人诉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等人诉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双方又因电梯安装、房屋质量、楼层层高、入户门整改等问题引发矛盾,95名业主诉至洪湖市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经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95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评估将案件引入速裁程序,由立案一庭速裁团队审理。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积怨较深,矛盾尖锐。
速裁团队根据卷宗材料,迅速分类整理各方诉求,列出清单,又马不停蹄赴当地实地调查,找准矛盾纠纷根源,采取庭后调解、线上调解、赴现场调解的方式层层递进重点突破。
最终在速裁团队的引导下,双方形成一致方案。
协议签订当日,速裁团队提前打印调解协议,并协调开发商财务人员到场,实现签字、履行、转账、撤诉“一条龙”服务,一个下午即时履行案件就达30多件。
对于无法到场的业主,线上调解签字、线上转账履行。
95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最终成功调解84件,调解金额达596000元,剩余11件案件在速裁程序中快审快结。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标的不大,但人数众多,在当地影响较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区域房地产销售“震动”。
案件移送至市法院后,市法院按照《荆州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专职程序分流员对于此类系列性、群体性案件进行集中分流,经评估导入速裁程序,速裁团队充分发挥速裁程序调解审判一体化、系列案件示范化、办案智能化等程序优势,分批次系统开展工作,唱响系列案件调解“四部曲”,充分运用在线调解平台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线上线下共同发力,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为企业、居民提供集约高效、便民利民、智慧共享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府院联动,破产清算让烂尾项目重生——松滋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松滋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开发建设的“泰和家居建材广场”项目停工烂尾,拖欠建设工程款近7000万元,导致施工方的农民工在春节期间堵路上访,且工程长期搁置,给松滋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松滋法院及时受理泰和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之初即请示松滋市政府建立府院联动专班,市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专班成员,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一体化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行政事务性问题。
通过府院联动,在春节特殊节点松滋市政府出借200万元破产应急专项调度资金解决项目上的农民工工资缺口,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进行;将收取的2500万元土地款返还给管理人,并解决在建工程建设施工手续完善、税费减免等难题,有力支持案件审理;发挥招商引资方面资源优势,组织审判人员、招商专员南下广东、浙江,北上河北推介、考察,促成案涉在建工程以7500万元成功处置,投资人又投入2亿余元完成项目后期建设,并引进国内家居行业龙头企业“居然之家”进驻,该项目于2021年9月正式开盘营业,成为松滋专业市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该案于2020年12月终结破产程序,建设工程款受偿率达95%,普通债权受偿率达15%,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共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件。
人民法院通过受理破产清算将诉前多发群体性上访风险导入法治轨道,解决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群体性矛盾;破产程序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安、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专班与人民法院联动协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平等有效地保护了施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招商引资使土地使用权等市场稀缺要素重新得到了合理配置,变“财产处置”为“资产盘活”,通过“破旧立新”促烂尾项目“变废为宝”。
对企业经营者依法适用缓刑,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李某受贿罪一案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段某(原监利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相互勾结,利用段某职务便利,为让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监利市某建设购置项目,共同受贿248.5万元,李某分得134.5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经审委会多次讨论,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目前,李某名下武汉、合肥两家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数十名员工工作稳定。
李某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其所在企业有数十名员工。
法院综合考虑其无犯罪前科、本案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在宣判前亦积极与李某及其常住地社矫局、派出所联系,加大释法明理力度,让李某深刻认识自己犯下的过错,同时鼓励其积极投身企业经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回报社会,降低再犯风险,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落到实处。
本案将罪刑法定原则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巧妙融合,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保证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诉中搭建行政调解平台,督促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诉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征收一案
2018年7月23日,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发布《关于某区柳林洲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柳林洲片区实施房屋征收。
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在沙市区柳林二路的厂房和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9年11月1日,农资公司与区政府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农资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共计补偿18427716.13元,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分批次支付征收补偿款,如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区政府办公室有权停止补偿金的支付,待问题解决后另行支付。
协议签订后,农资公司于当日上交涉案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书,并将房屋移交给区政府办公室,而区政府办公室一直未支付征收补偿金,农资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农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18427716.13元及利息(利息以18427716.1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
二审期间,合议庭经对案件评估意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会影响到营商环境,便决定迅速展开行动,在庭前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谈。同时,合议庭也向某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了解情况,获知某区人民政府因财政紧缺而未履行补偿协议,并非有意违约。
为尽快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补偿款及利息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对于涉企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注重调判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共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行政协议,避免影响市场主体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诚信建设评价,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案件移送管辖后,原法院对民营企业续行财产保全错误——原告王某诉被告祝某1、祝某2、赵某、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荆州区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祝某1、祝某2、赵某、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荆州区法院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北京东路景汇园的商品房27套。
2018年4月24日,该案经荆州中院二审裁定由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荆州区法院依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核对27套商品房的备案价格后,裁定解封了3套商品房。
之后,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查封的24套商品房进行销售,已销售的8套商品房由荆州区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其中7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款汇入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提供的指定账户中予以冻结。
2020年11月18日及12月25日,原告王某分别向荆州区法院递交查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近查封到期的商品房及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款银行账户,荆州区法院随即办理了相关续行查封手续。因当事人反映强烈,中院对该案进行督办。
2021年3月2日,荆州区法院以保全错误为由,裁定解除了该案的相关续行保全措施。
本案系因案件移送管辖后,保全问题未衔接妥当而严重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负面典型案例。
在该案移送另一区法院后,荆州区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其依原告王某的申请,对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及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款银行账户予以续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以该保全不利于其经营和发展为由提出异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案提示法院审判人员要加强大局意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并将其践行到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省法院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落实,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避免出现错误,损害司法权威。
记者:董浩
图文编辑:王璇
编审:张先凯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