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男女平权,成为这个节日的有力注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在家庭环境里,极个别女性却成为弱势群体,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近年来,公安法院依法受理多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付某某(女)和赵某某(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赵某某多次到申请人付某某上班处无故吵闹,经人劝阻无果。付某某报警,警察对赵某某予以警告后,赵某某也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骚扰纠缠。赵某某还曾拿刀威胁付某某,说要砍死付某某及其家属。其行为严重影响付某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裁判结果:
公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付某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出警及讯问被申请人赵某某视频资料、申请人付某某手机视频资料、微信信息截图,足以确认被申请人赵某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付某某及其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付某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令系公安县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既是地方法治进程的一次突破,更是“法不入家门”乡土思维的一次革新。
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地方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生效,标志着“家庭暴力”一词有了道德与法律双重评价。该案经法院自媒体隐名发布后,在当地引发广泛反响,此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
案例二
吕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吕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刘某在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刘某不停到申请人吕某某住处、工作地及父母家中用刀、伸缩警棍、斧头进行打砸、恐吓,导致小孩无法正常上学,吕某某流离失所,申请人及家人的心理、生活、工作遭受到严重影响,为保障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公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吕某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监控视频录像,足以确认被申请人刘某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吕某某及其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吕某某及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