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依法对两位涉案企业负责人不予起诉

3月24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3起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检方依法对两位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林某某是洪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将1800亩水域承包给郭某某经营。2020年承包期满后,该水域被定为禁渔区,郭某某向林某某索要补偿。林某某和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让其继续在该水域捕捞。案发后,林某某被监视居住,其企业形象受损、业绩下滑。此案经指定管辖由监利市检察院办理,林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鱼苗1.1万余斤5万余尾。2021年3月,经公开听证,监利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目前该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

洪湖市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于2016年向泉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非法获利4.62万元。案发后,徐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办案期间,洪湖市检察院发现该企业业务制度不健全,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该公司及时整改堵塞经营漏洞。2021年9月,经公开听证,洪湖市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