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荆州曝光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案例1: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陵县白马寺镇某液化站使用超期石油液化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对江陵县白马寺镇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液化气瓶3只,分别充装液化气12kg、12.25kg、12.4kg。该液化气站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2022年1月25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液化气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2: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0年10月28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批发经营一案中,发现张某某批发药品给公安县黄山头镇睦邻街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经查明该公司从张某某处购入药品170盒,购货金额共计7556元。该公司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022年1月10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药品27盒、没收违法所得23361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3: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湖市某大药房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0月8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洪湖市某大药房发布虚假广告。经查明,该药房2019年05月28日起,在“洪湖现代大药房”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夏季阿胶怎样吃》推文,其中有“如果阿胶糕中加入了莲子,其具有抗癌、降血压的作用。而加入的莲子心,具有去火的作用,中和上火,同时配合莲子还起到降血压的作用……。”等内容。该推文内容系该药房工作人员在网上搜索复制,并要求所有线下药店营业员分享转发该推文到微信朋友圈宣传。该药房发布的推文广告内容使用无法验证的引用语,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2年2月17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药房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4: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经营侵犯“口味王”“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1年4月1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日常巡查中发现石首市衣铺街2家超市销售“金钻口味王”槟榔无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明系供货商肖某从网上购买散片槟榔和包装,自行封装对外销售。在肖某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以及大量槟榔散片和外包装,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21年6月28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肖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槟榔74包、假冒槟榔单片5115片、假冒槟榔包装82个、封口机一台,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5: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滋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1月10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松滋市城东园区某商务公司通过网络、电话、微信销售的31款产品(保健食品11款,普通食品20款),宣称有“有减肥、减油、减脂、体重不反弹等”带有疗效的表述,累计销售1767单,交易金额1263760元。该公司宣传保健品、普通食品不具备功效的行为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2021年11月23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6: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1月1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方多多®”牌“旺福旺”雪饼外包装使用的“方多多®”商标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旺旺”商标标识相近似,且将自己注册的“方多多®”缩小化处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而误购,损害消费者和商标注册所有人及关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查明,该公司生产上述近似“旺旺”商标雪饼416箱,已销售400箱。2022年1月19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旺福旺”雪饼16箱、“旺福旺”雪饼包装袋1200个,并处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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