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胜诉,获赔100万

近日

知名演员黄渤

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根据一审判决

鼎味康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黄渤

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820元

据该裁判文书显示

原告黄渤诉称

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授权

擅自在其经营销售的“鼎味康”品牌

日式小圆饼、小米煎饼、日式小黑饼等

多款产品的外包装

显著位置使用黄渤的肖像、姓名

而且

其擅自使用黄渤肖像姓名

制作物料分发给

团购商、分销商等40多个主体

并附有“品牌代言人:黄渤”

“著名影帝黄渤也爱的小零食”

“黄渤代言小米煎饼”等文字进行宣

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姓名权

视频截图

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

黄渤方曾向鼎味康公司寄送过律师函

但鼎味康公司

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法院认为

鼎味康公司构成

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综合考虑黄渤的职业身份、代言酬劳

鼎味康公司的

具体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

认为黄渤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数额

并无不当

最终

法院判决鼎味康公司

公开向黄渤致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维权成本2820元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黄渤主张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鼎味康公司表示

公司侵犯肖像权的范围有限

不可能给黄渤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公司表示

自己成立还不到一年

销售涉诉产品时间短,没有创造很多利润

且自己只是使用了黄渤的肖像

与代言的权利义务不同

不能按代言费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

黄渤作为演艺人员

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其肖像和姓名

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

鼎味康公司对黄渤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必然导致黄渤肖像和姓名中

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此前

部分明星扎堆起诉企业侵权

其中一大部分是“被代言”

而产生的名誉权以及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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