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11月8日上午,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因犯受贿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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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案宣判现场 图源:天津一中院

公开资料显示,刘国强出生于1953年12月,辽宁本溪人,曾任本溪钢铁集团总经理、本溪市市长,2001年至2013年任辽宁省副省长,后转任省政协副主席,2017年1月退休。

2020年7月,刘国强官宣落马,次年1月被开除党籍,8月在天津一中院受审。

双开通报显示,他除了收礼敛财、对家人失管失教、违反保密规定等,还存在诸如初心不正、思想不纯,与党离心离德的问题,以及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被骗。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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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案宣判现场 图源:天津一中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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