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风报道:今年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它不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还积极推进示范合同文本制度,保障合同各方权益,减少了合同纠纷和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在餐饮店、KTV以及娱乐场所消费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商家制定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此时消费者面对商家存在心理弱势,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根本意识不到这就是“霸王条款”而选择接受,那么,商家常常制定的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呢?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 副科长 刘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还有在公共场所张贴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该条款免除了自身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类似的还有“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先签收后验货”“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这些现象多发于零售、电商、餐饮、住宿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方面是不少经营者认为霸王条款是行业惯例,理所应当,别一方面是部分消费者不愿花费精力维权而纵容了此种现象。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 副科长 刘静:还有如本卡售出概不予退换,禁止自带酒水,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这种做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均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及时解答说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的处罚力度上限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让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条款。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 副科长 刘静:此外第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借新法实施为契机,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陈明阳 编辑:黄伟欣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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