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三种情形下支持退还彩礼

认识一个月就结婚,婚后一个月就分居,3个月后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结婚没办证,“离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一方购买婚房,另一方负责装修,婚没结成要求退“装修款”……连日来,湖北省多个法院发布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例,并详细解读了支持彩礼退还的三种情形。

“闪婚”“闪离”男子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2022年1月,朱某和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重重,仅一个多月便分居了。

3个月后,男方朱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陈某退还彩礼8万余元。陈某认为,彩礼系朱某自愿赠与,不应退还。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离婚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给付彩礼后,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返还金额,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定为3万余元。

“离婚”彩礼返还可扣除共同生活支出

2021年10月,魏某和鲁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男方魏某的父亲向女方鲁某支付了彩礼20万元,并购买“三金”。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约。

2023年4月,魏某诉至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鲁某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等费用合计25万余元。鲁某认为,该款项系魏某赠与,且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但由于鲁某同意返还的金额与魏某诉求相差很大,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应向魏某返还彩礼11万元,扣除鲁某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的3万元后,依法判决鲁某实际返还魏某8万元。两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介绍,我国部分地区仍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

订婚后装修对象房屋,分手后可退钱

2022年初,小帅和小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一个月后举行订婚仪式,小帅给了小美3.6万元“彩礼钱”。此后,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小帅外出务工。

2022年6月,小帅对在游戏中认识的女性有语言上的挑逗行为,并赠送超越正常交往尺度的礼物,小美为此与小帅发生矛盾,但未结束恋爱关系。2022年11月,小美父亲承诺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用于二人结婚,由小帅支付装修款3万元。

此后,小美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返还彩礼及装修款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帅向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小帅支付的3.6万元应属彩礼,小美应当返还。对于小帅给付的3万元房屋装修款,结合双方对婚约关系的处理、态度等因素,酌定由小美补偿小帅1.5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基于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购买房屋家电家私等大额支出,除有证据证明是无偿或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外,当婚姻关系未达成时,出资一方可要求取得财产一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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