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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发布了《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向,22大类、81个子项的“福利单”。一起来看看!

1.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 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2.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免费健康检查。3.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措施,落实抚养监护责任。残疾儿童福利服务。(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幼儿补助保教费和伙食费。5.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26个国家计划县(市、区)和4个省级计划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国家、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区(国家计划地区不含县城、省级计划地区包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湖北26个县(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8.就业创业服务(20)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口。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2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助。(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28)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29)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0)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1)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

10.公共卫生服务(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36)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病、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43)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11.医疗保险服务(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13.养老助老服务(48)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49)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本省户籍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4.养老保险服务(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15.公租房服务(52)公租房保障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16.住房改造服务(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54)农村危房改造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17.社会救助服务(55)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57)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58)临时救助服务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提供物资;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59)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18.公共法律服务(60)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等形式。19.扶残助残服务(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62)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63)残疾人托养服务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64)残疾人康复服务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65)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服务对象:残疾人。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68)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及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20.优军优抚服务(69)优待抚恤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70)退役军人安置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72)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73)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74)戏曲进乡村服务对象: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75)收听广播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76)观看电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77)观赏电影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78)读书看报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数字化阅读资源,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79)少数民族文化服务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等。22.公共体育服务(80)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81)全民健身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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