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云为大家带来了两条医保方面的重要消息!
一是新版《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今起推行;
二是新版《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后续一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新版《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要求:
▷ 职工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退费。
▷ 异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重复的,重复部分不予退费;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等原因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补划个人账户,不追补医疗保险待遇;
▷ 对已认定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年度资格审查制度。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年度资格审查的,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赔付。
▷ 大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具体赔付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2、《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原《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8]28号)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三类人员实行“资助”缴费制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确认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
按新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
同时,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在集中缴费前,人社部门应将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无参保登记信息或参保登记信息不全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一张。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因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原因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住院待遇包括疾病住院待遇、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和生育住院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万
城乡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个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50元(含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具体标准为:
▷ 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 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
▷ 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
▷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住院报销标准,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
▷ 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
▷ 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荆州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时间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跨年)。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赔付。
大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具体赔付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