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荆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合二为一”

 近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2018年1月1日起,荆州将实施最新的《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荆州市并存多年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正式“合二为一”。

  参保范围

  覆盖职工医保外所有城乡居民

  《办法》规定,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具体包括:

具有荆州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

在荆州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等;

非本市居民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可在居住地参保。

  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集中缴费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保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医保待遇

  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12万元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疾病住院待遇、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和生育住院待遇。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根据《办法》,荆州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55%,每天报销限额为乡镇卫生院15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校医务室或所为10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天报销限额为乡镇卫生院7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校医务室或所为4元。个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50元。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50%;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70%.

  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荆州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我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我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包括: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75%,一级医院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为,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生育住院待遇为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

  此外,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赔付。大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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