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男子偷捕38只“咕丫子”,被检察院逮捕

偶然发现他人利用电子诱捕装置捕捉鸟类,顿生自己捕鸟卖钱的想法,通过偷学捕鸟技术,先后捕猎野生鸟类38只。日前,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邓某批准逮捕

2017年4月,邓某在自家堰塘附近发现一陌生人正在利用电子诱捕装置捕捉野生水鸟“咕丫子”(学名为白胸苦恶鸟),于是萌生自己捕鸟卖钱的想法,邓某通过搭讪,向其学习捕鸟技术,并用自己的手机录制了电子诱捕装置所播放的模拟鸟叫声。

在基本掌握捕鸟技术后,邓某在自家附近的树林边,搭建了一个简易捕鸟棚,并自制了包含蓄电池、喇叭、MP3、内存卡等设备的电子诱捕装置一套,开启了捕鸟“生涯”。

每到晚上,邓某就将电子诱捕装置安放在临时捕鸟棚内,通过播放模拟的鸟叫声引诱附近鸟类前来聚集,发现有野鸟被引诱至附近时,便用强光手电筒照射野鸟将其“定住”,再用事先准备好的网兜将其捕捉。

2017年4月29日,邓某捕猎时被警方人赃并获。经查,邓某共陆续在堰塘处捕猎10次,捕获野鸟38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野鸟外,其余33只都已被售卖牟利。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白胸苦恶鸟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能随意抓捕,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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