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储蓄卡上78000余元被莫名转走的银行短信时,昆明市民孙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机修改了密码并存入100元,后经证实转账交易发生在异地银联ATM。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办理有一张“金穗”银联借记卡,案发前卡上存有7万多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15日23时46分,孙先生手机上收到了第一条跨行转账5万元的短信,随后十多分钟里卡上金额被人分批取走。孙先生意识到卡片被盗刷,立刻报警并拨打了农行客户电话,后持卡赶到ATM机修改密码并存入了100元现金。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6.7万余元,孙先生因未采取及时挂失等快速有效、简便易行的补救手段,自行承担本应避免的1.1万余元损失。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泽、赵云曙认为,在卡片未丢失和被盗的情况下,银行未保护好储户存款,应该赔偿全部损失,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储蓄合同关系,孙先生能够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够认定异地ATM交易操作系案外人利用非法制作的银行卡所为,ATM作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却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同时,银行卡易于复制,伪卡难以被识别是银行卡本身的安全隐患,银行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对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经审理,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银行赔偿78700元及该款在审理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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