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正处在由弘扬美德向强化法律保障过渡转型的关键时期。记者了解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简称“修改稿”)目前已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正面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
9月底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10月13日,修改稿公布,并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记者发现,修改稿与一审稿相比,改动的地方不少,如增加“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抚恤奖金最高100万元”等条目。
见义勇为 最高获100万抚恤奖金
在社会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荣誉和礼赞的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很有必要。提高奖励抚恤标准,解决好英雄的后顾之忧,打造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
在“表彰奖励”章节,修改稿对各种情形下的奖励予以规定。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抚恤奖金”属于修改稿的新增条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遗属最高可获100万抚恤奖金。具体如下: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死亡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抚恤奖金数额”。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1998年,河南省政府就颁布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在该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须是维护社会治安,随着时代的发展,见义勇为的范围更广泛,旧办法有点“滞后”了。此次修改稿是从法律法规角度,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凝心聚力,推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从而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包括河南,目前全国至少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宁夏、安徽、湖南、新疆等地出台办法明确见义勇为的奖励和抚恤。条例若获通过,对见义勇为“英雄”的 抚恤奖金,河南省提出的最高100万元抚恤金奖励,与上海、广东等地并肩,在全国将排在前列。广东省目前规定对见义勇为的抚恤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河南人在外省见义勇为适用于该条例(草案)
河南老乡若在外省有见义勇为行为,应向哪里申报?修改稿给予了明确。在第二条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款:“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这样就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
另,捐赠对象,除“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外,增加了“其配偶、父母、子女”字样,充满了人文主义关怀,更人性化。
在“附则”中,修改稿增加“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条款。这也意味着在他乡见义勇为的河南人及在河南见义勇为的现役军人均适用于该条例(草案)。
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在“行为确认”章节,增加“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条款,即有此行为的,也应当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定,以前仅仅由公安、人力资源等少数部门参与评定,现在见义勇为的范围更广,参与评定的部门更多,所以修改稿提出“成立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构成,为的是评定更客观、更权威。
具体条款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核实。”
强调“受益人应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故修改稿增加的条款有“受益人应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环节,即“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报见义勇为时间由“两年”改为“三年”
修改稿对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间进行延长,由“两年”改为“三年”。规定如下:“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由笼统到具体
一审稿中提到的证明材料有:“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稿中的“相应证明材料”更具体:“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无条件组织救治
在“权益保护”章节,明确表示组织、个人、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应给予充分支持。“援助、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积极协助、予以救助、无条件组织救治……”这些字眼无不表现了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强有力支持。“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修改稿这样强调。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谁来掏这笔钱?修改稿这样规定:“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先行暂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部分见义勇为可获中高考加分
在“社会保障”章节,修改稿新增条款有“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评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均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会追究其刑责。
修改稿对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职却未履职的,给予的处罚有:“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公务人员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无后顾之忧,奋然前行者众。“火海英雄”王锋,“托举三兄弟”刘新军、贾晓玉、杨明荣,“板车哥”邹令冬,“郑州马路产房爱心集体”……这些年河南省的见义勇为英雄和模范层出不穷。中原大地这些平凡人的见义勇为壮举,把河南的大爱播撒四方、感动中国。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又明确了社会各方的职责,有助于增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刚性,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为中原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提供驱动,为民众见义“敢”为提供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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