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真相来了!

这两天,一则“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网友议论纷纷,有担心有疑惑。

这则消息中,提到了四个关键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

2.电动车窗必须要具备防夹功能;

3.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

4.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记者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上看到,2017年9月29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提到:

第12.15.2条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

第12.13.2条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第11.5.9条规定:装有电动窗(包括电动天窗)的乘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那么,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都必须配备反光背心吗?

并不是这样。

据了解,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只是颁布的国家标准,不等同于目前交通道路上执行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警告标志设置有规定,距离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非紧急情况下高速公路不得停车。确有紧急情况确需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如果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则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目前尚无驾乘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的规定。

12月2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方微信发文称,网传“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需配备反光背心”系误读标准。

文中提到,近日,网上传言“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需配备反光背心”,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该规定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出厂时配备反光背心,不需要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购买。对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出厂但尚未登记上牌的汽车,以及在用的汽车,并没有提出配备反光背心的要求。

当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即俗称的年检)时,没有对车辆是否配备反光背心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修改机动车年检配套标准。如果增加反光背心检查项目,也只会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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