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贫困人口住院个人报销提高至90%

湖北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地实施细则已陆续出台。

《通知》称,为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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