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致24死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涉事公司瞒报

2019年2月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11 月27 日23 时,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丙班接班。班长李永军、精馏DCS(自动化控制技术中的集散控制系统)操作员袁秀霞、精馏巡检工郭智、张占文、转化岗DCS 操作员孟亚平上岗。当班调度为侯亚平、冯涛,车间值班领导为副主任刘志启。接班后,袁秀霞在中控室盯岗操作,李永军在中控室查看转化及精馏数据,未见异常。从生产记录、DCS 运行数据记录、监控录像及询问交、接班人员等情况综合分析,接班时生产无异常。

11月27 日23 时20 分左右,郭智和张占文从中控室出来,直接到巡检室。

11月27 日23 时40 分左右,李永军到冷冻机房检查未见异常,之后在冷冻机房用手机看视频。

11月28 日零时36 分53 秒,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压缩机入口压力降至0.05kPa。中控室视频显示,袁秀霞在之后3 分钟内进行了操作;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回流阀开度在约3 分钟时间内由30%调整至80%。

11月28 日零时39 分19 秒,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气柜高度快速下降,袁秀霞用对讲机呼叫郭智,汇报气柜波动,通知其去检查。随后,袁秀霞用手机向李永军汇报气柜波动大。

李永军在零时41 分左右,听见爆炸声,看见厂区南面起火,立即赶往中控室通知调度侯亚平。侯亚平电话请示生产运行总监郭朋强后,通知转化岗DCS 操作员孟亚平启动紧急停车程序,孟亚平使用固定电话通知乙炔、烧碱和合成工段紧急停车,停止输气。同时,李永军、郭智、张占文一起打开球罐区喷淋水,随后对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围进行灭火,在灭掉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围残火后,返回中控室。调取气柜东北角的监控视频(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慢7 分2秒),显示氯乙烯气柜发生过大量泄漏,零时40 分55 秒观察到气柜南侧厂区外火光映入视频画面。

零时42 分44 秒,气柜区起火。

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启动紧急停车操作,打开氯乙烯球罐喷淋水,同时对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围着火区域进行扑救灭火。

11 月28 日零时41 分38 秒,张家口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11 月28 日2 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张家口市120 急救中心第一时间派出5 辆救护车和46 名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积极对接协作医院,转送危重伤者,将22 名受伤人员紧急送往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第81 集团军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救治。

△吊车清理爆炸车辆/视觉中国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企业层面

1、公安机关对12 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班长。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5 人)

(1)胡徐腾,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刘韬,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监、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3)刘博凯,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助理。

(4)焦祺森,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5)高志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6)王宏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首席安全官、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部长)。

(7)梁忠奎,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组织部长、工会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刚,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9)殷晓霞,女,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财务处长。

(10)韩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

(11)赵秀萍,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

(12)李仁,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机电仪表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管理信息处处长。

(13)郑福,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安全处处长。

(14)刘志启,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安全生产副主任。

(15)武凤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副工段长。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层面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家口市委、市政府(1 人)

郭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7 人)

(1)范玉江,党组书记、局长。

(2)李洪坤,调研员(正处级)。

(3)胡锋,监察支队支队长。

(4)梁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5)郭冬星,安全监管三科科长。

(6)仲锦煜,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察二科科长。

(7)荣雪春,安全监管三科副科长。

3、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2 人)

(1)李玉明,大队长。

(2)裴建清,副大队长。

4、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2 人)

(1)李占军,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2)赵启秀,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5、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1 人)

白建军,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三)对盛华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①的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500 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①的有关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449 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建议由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给予盛华化工公司949 万元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②,建议暂扣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③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五)建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建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建议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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