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 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8月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规定还提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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