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疫情发生后,应该如何对外依法公布相关情况?一些业内人士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谁负责公布疫情信息?
据了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宣布疫区的主体和疫情公布制度均有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对疫情公布,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分别公布全国及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2006年3月3日,原卫生部就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政府部门应履行哪些报告职责?
疫情发生后,各地先后迅速启动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报告和通告职责。”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欣说。
据万欣介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特别报告、常规报告、互相通报”的一套完整体系。
特别报告制度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定有严格的报告时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常规报告是通常情况下的报告制度。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互相通报制度的目的是相互了解疫情,便于有关各方及时做好应对准备。”万欣介绍说,该制度具体分为系统内通报、中央部委之间通报、中央与地方之间通报、地区之间通报、部门之间通报、军队与地方之间通报、行业之间通报。
患者隐私权如何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现了一些在网络中公布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甚至他们家庭成员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
“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无论是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对确诊患者进行收治,还是政府部门进行疫情信息公开,都应当做到依法防控疫情,充分尊重和保障确诊患者、感染者及其亲属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认为,这种未经许可,擅自公布、披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疑似患者还是确诊患者,他们都依法享有隐私权,他们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侵害,否则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程啸说。
据程啸介绍,我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些法律也专门就诊疗活动和疾病防控中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同时,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疫情防控现在是头等大事,但是疫情防控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其与尊重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不矛盾的。即便真的是出现了冲突,为了防控疫情,不得不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比例原则,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程啸举例说,比如,在追查可能传染的人员时,公布被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时完全可以隐去真实姓名,只需要提供车次、航班号和时间即可。
在程啸看来,涉及具体确诊患者的疫情相关信息公布,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保护。但他同时强调,个人行踪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可以对外公布,而且是完全必要的。目前,对于个人信息,只有网络安全法中有界定,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而行踪信息并没有被明确列入。但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收集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按照民法典草案,行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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