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据介绍,我国建立了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应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疫情防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国家统一安排,积极参与防治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同时,对于如何在疫情防治中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我国也有专门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要求,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保障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疾控机构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刘炫麟说。
不得泄露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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