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罪与罚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再结合2003年5月9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特别是与当前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联的罪与罚。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对相关传染病污染物进行消毒处理、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播扩散传染病、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予以传播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构成该罪,此罪为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在防疫期间,带头煽动他人或组织使用暴力袭击执法人员、施工人员,损坏和抢夺防疫车辆、工具和器材,影响、干扰或迟滞防疫治工作顺利进行的,应认定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寻衅滋事罪

谎称自己患有传染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商品或财务,及对前来制止的公民、公职人员以患有疾病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妨害公务罪

防疫期间,拒不配合检查、消毒,致使防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拒不听从现场执勤民警指挥,再或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指责、辱骂、推搡、殴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疫期间,驾驶机动车冲撞防疫检查关卡,或因不配合防疫检察、消毒或管理而驾驶车辆逆行危及行人及正常行驶车辆等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十: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面前,让我们共同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失德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良心上的谴责,还将受到法律上的严惩。让我们共同努力“守的云开见月明”,为社会增添一份安定、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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