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2012年至2015年,广水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章勇在联系市公路管理局期间,该局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5起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给相关施工单位承建,涉及投资金额22623万元,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姚大军,副局长明剑、杜宗春、汪先东等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受到党纪处分。
上述案例是在今年端午节前夕,湖北省纪委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而在今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
这种鲜见的一字之差,反映的是高层反腐理念的变化,正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一提法的明确,现实意义重大,历史意义深远,值得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作为从事反腐战线的党员干部,掌握新名词、新提法,在工作中规范用词,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很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党风廉政建设VS党风廉洁建设
党风廉洁建设一词最早出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吴玉良副书记的答记者问中,后来一再被提及。但蹊跷的是,党内监督条例还沿用党风廉政建设一词,而最近的中央纪委权威解读中,也多次使用党风廉洁建设。总之,关注近期反腐形势变化的朋友可能发现,中央纪委发布的文章中,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越来越多地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其中是否有深意?有媒体指出:这绝不仅是一个字的变化,而是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
专门机关VS专责机关
请看中央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四种形态的表述变化
四种形态是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原先的表述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案件查办VS纪律审查VS执纪审查
此前,中纪委“学思践悟”栏目推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二 突出执纪特色》一文。文中称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而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如今一些重要文章的表述中,纪律审查正在被执纪审查代替,云朵以为,执纪审查表述得更精准,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VS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以说,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工程,全党8800万党员,410多万个党组织,这么庞大的政治实体,如果比喻为一只大牛的话,抓住牛鼻子,就能指哪打哪、推动前进。这是具有里程碑意见的理念创新,一经提出就被模仿。如今的意识形态责任制、党内监督也都提出了主体责任一词。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提法有所改变。去年颁布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就开始使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词。“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目前中央纪委网站上,已经很少使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词。
案件线索VS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好像纪委只负责办案。如果只是办案,纪委职责范围就变窄了,也不准确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我们的反腐应该是依法反腐,而中纪委的职责主要是管纪律管规矩,大家之前认为纪委是办案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也被称为案件线索,这并不规范,无论是办案还是案件线索,这都是法律用语,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巡查VS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就,巡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有鉴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这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名称也统一为巡察。
内控机制
内控机制指的是一个组织为了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采取权力分解、相互制衡手段,对内部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而制定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云朵发现,这属于首次提出,之前一般提加强自我监督。
违纪违法VS违纪
中央一直提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之前的一些纪律审查案件通报中,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现在绝大多数通报都没有了“违法”二字。不仅如此,通报中更多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有学者认为:“这本身就是‘纪法分开’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不仅于此,上级要求,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中突出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避免纪律审查文书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VS“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相比原先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增加了“用权受监督”,云朵以为很贴切、很有必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都还是意识层面的,具体工作中用权的过程要监督,才好提失责必追究。类似的情况如“三个自信”变成“四个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无论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文化自信。相比而言,四个比三个更完整。四大危险、四种意识、四大考验皆属此类。
当然,新的提法还有很多,大家一定也很有心得,最后,还有一些基础的规范性表述需要注意,如:中央纪委不能简称中纪委,落实八项规定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治局,省级及以下称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区别等等。当下,一定要紧跟形势,经常浏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研读新出台的准则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日常工作中准确运用《准则》和《条例》中纪律语言的规范表述,切实提高我们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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