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孩子怎么办?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甚至有的父母双方一心只想着离婚,均不愿抚养子女。荆州两级法院法官们充分发挥调解和审判职能,促使多起离婚案件当事人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吧。
针对家事案件特点,荆州法院注重情理法结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彻到诉讼各阶段,耐心细致地做好诉前、诉中调解。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有效沟通化解家事纠纷,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的治愈性功能。同时,该院实行案件回访制度,承办法官和调解人员对调解或审判后的案件通过电话、走访、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跟踪回访,做好当事人的庭后帮扶、教育和心理疏导。
案例一
双方对残疾女儿未作妥善安置
法院驳回离婚诉请
甲某(女)与乙某(男)相识于2010年11月,2012年1月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11月育有一女。因女儿患有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常常为女儿的康复治疗及照顾问题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产生裂痕。
2017年2月,甲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甲某再次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婚生女由被告乙某抚养。
庭审期间,乙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由甲某抚养。乙某认为,女儿无自理能力,甲某作为其母亲抚养女儿比较方便,且甲某有稳定的收入和福利保障,女儿由甲某抚养更适宜。甲某却认为,女儿一直由乙某家照顾,希望不要改变女儿的生活现状,再加上对方工资收入比自己高,乙某的条件更有利于抚养小孩。经调解,双方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虽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但作为父母的甲某和乙某,均对婚生女的抚养负有法定义务。因婚生女需进行康复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相互推诿,如准予离婚,可能会影响婚生女今后的妥善治疗与康复。双方应增强责任感,妥善处理矛盾,消除隔阂,给予婚生女更多的关爱和照顾。
为了保证婚生女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在双方未对婚生女作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荆州区法院依法再次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的话——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尤其是在子女身患重病时,作为父母,理应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应当遇到困难和问题就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脱抚养孩子的义务和家庭责任。
案例二
一方拒不承担抚养费
法官依法判决
毛某和胡某二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两人分居已近10年且没有和好可能,诉至监利县人民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人育有一子,其子一直随胡某生活,毛某在长期分居期间没有探望过婚生子,也未对其尽过任何抚养义务。案件审理中,毛某表示离婚后自己也不愿支付抚养费;胡某称自己可以抚养孩子,但对方必须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针对毛某不愿意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这一情况,再三对其进行教育释明和劝解,但毛某仍无动于衷,坚持表示要和胡某离婚且不愿支付任何抚养费用,调解无果。
鉴于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毛某和胡某离婚,毛某支付从双方分居后未给付的抚养费用直至婚生子成年。法官告知胡某,判决生效后,若毛某仍拒不执行判决,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官的话——婚姻不易,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当不得不离婚时,父母都不应忘记了与自己血脉相连的孩子。离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不是只有一张冰冷冷的离婚证明,怎样让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怎样尽到自己的义务让子女健康成长,这些问题都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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