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770元,追回!


9月27日,

公安县公安局斗湖堤派出所

举行追回农民工工资发还仪式,

将近期侦破的一起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

追回的205770元工资,

发放到农民工代表手中!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斗湖堤派出所接到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某装饰工程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线索。

群众利益无小事,接到线索后,派出所立即组成专班开展调查。经査,该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法人为朱某,主要负责人为曾某(系朱某丈夫)。2019年11月6日,该公司因股东纠纷关门停业。

公司停业后,拖欠何某等工资合计244950元,拖欠员工杨某、蒋某两人工资5000元,合计拖欠工资249950元。被欠薪的何某等人多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讨要工资,都被告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农民工人数较多,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不愿配合民警调查,同时也无法提供有效凭证。因案发时正处年关,大家都情绪激动,数次扬言要找股东算账。民警顶着巨大压力,通过耐心沟通,让大家逐渐打消顾虑,主动配合民警接受调查。


在联系股东过程中,由于大部分股东都在外地,同样不愿配合民警调查工作。民警积极向各股东宣传法律法规,经过民警数十次走访调查,收集固定有效证据,耐心说服教育,各股东均愿意按照相应比例支付农民工工资。何某等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该支付方案,并对该公司拖欠工资一事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协议。



9月27日,该装饰工程公司股东将农民工工资凑齐后委托民警代为发放。下午3时,在县人民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斗湖堤派出所为何某等20名农民工集中代发工资。




当拿到被拖欠已久的工资时,到场的农民工一个个激动万分,何某感激地说道:“感谢民警帮我们追回工资,我还以为要不回来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你们真是做了大好事!谢谢你们!”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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