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为促进家庭教育立法 常态化服务留守未成年人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9月22日,《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界定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荆楚文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生命安全常识、法律意识和科学知识;身心健康、文明习惯、劳动教育、生活技能;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教育。

条例草案强调了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中止探望权的除外;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我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流动、贫困等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需要高度重视。条例草案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妇联和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开展常态化和专门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应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加强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意识、亲子沟通能力等方面指导。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违法或者有家庭暴力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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