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次《民法典》施行后,离婚登记程序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点是什么?
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冷静期”绝不是限制已经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是让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激发他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申请办理环节是什么?
答:离婚申请一定要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当事人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登记员初审无误后,登记员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签名并按指纹。登记员分别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告知相关事项。没有达成协议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可以出具。
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身份证和户口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 离婚期间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冷静期30天,自当事人申请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审查办理30天,从冷静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那么对于冷静期30天及审查办理30天,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4、 夫妻自愿离婚在哪里申请办理?
答:当事人不可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事人在在第一次申请时,可自行选择男女双方任何一个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通讯员: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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