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会更加遵守法律,自觉向身边的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我为戒。”4月2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等14人在通过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后,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送达了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郭某于2019年1月1日与洪湖市某公司签订了1800亩洪湖水域的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止。2019年12月31日,郭某承包的水域被确定为退垸还湖,属禁渔区。2019年12 月1日,洪湖市人民政府与洪湖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林某签订了相应的补偿协议,在签订协议后禁止在该水域捕捞水产品。郭某以自己承包了该水域为由也请求得到补偿,在政府实施禁捕后找林某要求给予补偿。林某明知该水域已属于禁捕区依旧与郭某达成ロ头协议,让其继续在该水域进行捕捞。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该水域属于禁捕区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至7月,先后雇请李某、秦某等11名捕捞人员,在该区域投放600余个“地笼”进行水产品捕捞,共捕获龙虾6000余斤、虾苗28000余斤,按每斤一元向非法捕捞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然后以每斤龙虾8元-13元、虾苗每斤1.7元-3.5元贩卖给秦某、肖某等人,共获利1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只是一种手段,而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才是最终目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法治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修复生态。
同时,犯罪嫌疑人林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案件办理情况关系着公司的发展。监利市检察院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林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该案中生态破坏地是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利市检察院联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洪湖市湿地保护局、监利市公安局、监利市渔政等部门,赴原地开展生态修复活动。14名被不起诉人在渔政部门、湿地保护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鱼苗1万1千余斤,5万余尾。
增殖放流结束后,监利市检察院就地举行了不起诉决定公开送达活动,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振才从“为什么要进行增殖放流、生态补偿”、“为什么作出不起诉决定”、“长江大保护,从我做起”三个方面以案释法,为参加活动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参加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中同时考虑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应该多做,同时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坚持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护了生态环境,也优化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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