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在荆州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被判处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
据了解,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曹某某三人密谋,每人出资5万元购买油泵、油管、25升油壶等工具,梁某某提供油罐车一辆,曹某某提供小型货车一辆,欲在荆州区一带贩卖成品油。三人分工由梁某某负责进油,陈某某负责找销售渠道,曹某某负责记账。
起初,三人通过各种渠道收购柴油后卖给荆州各个工地上的挖掘机和货车司机。因获利太少,后期三人开始贩卖汽油。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制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某先是从某高速路口向过路的油罐车司机收购汽油,后又从山东的炼油厂进购汽油,并将储存汽油的油罐车藏于荆州区某村的化工厂内。2020年7月在该化工厂内,梁某某在卸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件移送至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汽油进货价格、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等。经依法审查查明,截至案发,梁某某等人贩卖成品油销售金额达50多万元,非法获利5万多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梁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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