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伟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伟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煤炭购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6.348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李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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