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人速度来看!生活在荆州能享受到这些救助福利

今日,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

 

 

关于社会救助,荆州有这些办法、意见、通知

2005年来,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先后修订出台了《荆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荆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荆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多项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各项标准

今年4月,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01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下同)520元/月/人,其他各县市45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统一为3800元/年/人,其他各县市3600元/年/人。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每人每年7200元,其他各县市每人每年6700元;今年,农村五保实现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统一。

 

城镇特困人员(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重要数据
1

城乡低保

截至今年9月,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1.1 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4.8万人)。今年1-9月,我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69.5元/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6.3元/月。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3亿元。

 

2

农村五保供养

现在,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4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5300人,分散供养9130人,共建有乡镇农村福利院120所,床位11307张,聘用工作人员827人,五保对象自愿入住率达到100%,基本生活得到全面保障。目前,全市有8所农村福利院被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福利院,15所被评定为省级模范福利院。

 

3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今年1-9月,全市临时救助3.9万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2606万元,人均救助达670元。

 

4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各县市区均由财政及民政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了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全额报销,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年。今年,为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市政府又出台了《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等内容。

 

政策解读

 

关于《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措施的解读

 

在制度设计方面,《办法》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的统筹。就是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的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起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重点救助对象。这次在此基础上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此外,更为突出的是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也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现在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太大,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对象都纳入救助范围。

 

在救助的形式与救助标准方面实行了实行参保补助、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 元标准予以定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人。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采取分段按比例计算方式设置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救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和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和救助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40%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上述3类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和年救助限额是根据我市救助水平、资金测算以及全省年限额救助水平确定的。

 

在救助水平上,《办法》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首次将低收入对象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报销比例为50%,要求对重特大疾病按不同对象和医疗费用分段设置50%、40%、30%的救助比例。

 

医疗救助结算服务方面,现阶段医疗救助采取即时结算和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关于医疗救助的对象和人群

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含人群有: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4、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比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关于因病、因残、因学导致家庭生活出现“支出型”困难等问题的制度设计

 

这方面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两个制度安排,一个是临时救助,一个是医疗救助。今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在遭遇这些突发性严重困难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情。

 

临时救助的程序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特殊情况主要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的主要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而定,一般为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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