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正后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实施生育三孩政策,要求用人单位设立育儿假,政府将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增加托育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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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人口形势发展需要,我省先后经过了5次修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正,为我省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实施生育三孩政策——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或者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取消制约生育的措施。删除了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不再计入新组建家庭子女数,新组建家庭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等内容。删除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优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的规定。
条例还完善配套措施——
设立育儿假
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规定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适当向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减轻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增加托育供给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普惠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二至三周岁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条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增加规定“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人群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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