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自12月1日,在重点水域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等4类钓具钓鱼,将是违法行为,可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2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内,对钓鱼的范围及所使用的钓鱼渔具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有违反,将处以不同处罚。如,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渔具进行违法捕捞,可依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再如: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附件范围外的渔具进行违法违规捕捞作业,将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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