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声音商标诉讼开庭 腾讯:"滴滴滴滴"有显著性

2016年12月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审上围绕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有无显著性进行了激烈辩论。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其旗下产品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滴滴”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 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作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剑、司品华和人民陪审员宋启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着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了争辩。

腾讯公司认为,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当庭演示了其他国家核准注册的NBC声音商标、window开机声音商标等。同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断增强,相关公众能够有效识别;被诉决定错误地将“独创性”作为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于法无据。

对此,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其审查声音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显著性。作为非传统性商标,声音商标必须通过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而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QQ具有显著性,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滴滴滴滴滴滴”过于简单,就是一个急促、单调的重复音。商标评审委员表示,独创性只是其审查声音商标的考虑的一个独立因素,与显著性无关。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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