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10月27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人大立法实践与高校法学资源两个优势,为我省高质量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2018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高校共建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基地坚持立法工作高端智库和立法实务论证咨询基地、立法理论研究与创新基地、立法人才培养基地“一库三基地”的功能定位,为提高湖北地方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题教育的又一制度性成果,《指导意见》从统筹事业发展、责任主体、职能职责、资源整合等四个方面对基地建设提出12项具体意见,进一步提高基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服务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践。
《指导意见》要求基地工作坚持与党委要求“同向同行”、与人大工作“并联并行”、全程参与立法项目“直通直行”,积极推行需求清单、资源清单、项目清单“三单”管理模式,通过双向认领、双向服务,实现需求、资源、项目有效对接。基地受委托承担立法项目的,应当及时组建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情况参与法规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评估、修改和宣传等环节,“一个专班干到底”。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主体的互联互通互动机制、工作载体的创新创先创优机制和工作成果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省和市州人大、有关高校、基地共同探索建立三方联动机制,邀请基地有关人员参加省、市州人大立法调研、考察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邀请基地负责人、工作人员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了解地方立法情况,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不定期在基地组织开展地方立法知识轮训;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委托基地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此外,要加强法学教学与立法实务的良性互动,建立法学学科教育实践基地,在教育培训、实习实践等方面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机制,实现立法智力成果共享。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建立涵盖立法论证咨询质量评价体系、立法研究成果评价体系、立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的综合评价体系,对基地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同时,建立进退机制,适时吸收符合条件的高校作为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能履行基地工作职责的基地,经研究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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