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的安排,在深圳和沈阳已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将再增设四个巡回法庭,推进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分别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正式揭牌。今日(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也将正式揭牌。
巡回法庭已覆盖我国26个省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南京,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同时,调整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广东深圳和辽宁沈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截至2016年11月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4445件,结案3948件,接待来访7.2万人次,较好发挥了司法改革"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基本实现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及民商事案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随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的陆续设置,巡回法庭已经涵盖我国26个省区,将在促进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巡回法庭系最高法常设机构 非独立法院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海事等专门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外,其他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的。这样的司法配置一方面便于明确管辖、容易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也因此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重大部署,设立巡回法庭,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11类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
巡回法庭设立后,哪些案件由巡回法庭来审理呢?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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