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 增加持证“含金量”

记者昨日(12月29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办法》规定,流动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流入其他城市经常居住、工作生活7日以上,应主动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当出现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时,持有人需及时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生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7项便利。

据悉,《办法》的出台,简化了居住证办理手续和程序,增加了持证人员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的“含金量”,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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