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文简称为《条例》)
知识产权
《条例》规定推动完善市场培育机制,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培育和创造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培育和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同时,《条例》明确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等不同类型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的导向及途径,推动市场主体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条例》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转化运用提出要求;盘活存量知识产权,组织开展未转化有效专利的转化运用工作。同时,完善转化运用导向的政策措施体系,要求政府健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措施体系,加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组合性、协同性;明确政府及部门涉及知识产权的考核和评审评定等,应当突出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明确政府及部门在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创新基金使用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条例》规定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等制度,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提高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支撑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商业秘密以及网络服务、展会活动、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条例》要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依法保护、激励创新、开放合作、系统协同的原则,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具体职责,避免监管空白和盲区。在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平台,优化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加强维权援助、信息服务。同时明确政府及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和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应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此外,为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条例对于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作出规定,保障企业“出海”;鼓励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加强区域间协同协作,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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