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标志着荆州古城保护与利用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保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及历史街区
对于古城保护的具体对象,《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等文物,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古树名木、珍稀植被,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城墙本体修建无关建筑最高罚50万
《条例》对损毁、破坏城墙本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包括禁止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攀爬;禁止拆挖城墙砖,在城垣上取土、种植、焚烧、破坏植被;禁止在城墙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禁止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向墙体排放污物污水;禁止在城墙本体修建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违反该条,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市城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等规划;市文物、住建部门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
文保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
《条例》对古城范围内的建筑活动作了限高规定。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筑工程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城墙一级建筑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二级建筑控制地带城墙内控制在15米以下,城墙外控制在24米以下。凡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
古城墙内常住人口不超过6万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古城人口疏散规划、古城墙内常住人口控制在6万以内。纳入古城人口疏散规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先行外迁出城,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其他设施。
另外,古城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条例》要求,通过对护城河及湖塘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使其整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助推荆州古城墙申遗
“中国明清城墙”申遗一直是近年来荆州市民关注的大事。“立法保护是申遗的前提和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荆州古城墙必须要有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市文物旅游委总工程师郑忠华说,保护城墙仅靠个人自觉是不行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的获批更有利于城墙的保护,将对城墙申遗起到促进作用。
2006年,“荆州城墙”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2012年7月,国家文物局公布了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包括湖北荆州在内的6省8市组成了“中国明清城墙”项目。据郑忠华介绍,一直以来荆州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目前,所有申报材料已递交国家文物局,具体情况待国家文物局进一步商议。
据了解,该《条例》由住建、文旅、城乡规划、城管等多个部门参与讨论、编写。条例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共分六章节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制定,将大大有助于解决好制约古城保护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明清城墙申遗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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