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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象A、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50 周岁或男性50—60 周岁);B、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C、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高校毕业生一般指: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以及孤儿、残疾高校毕业生);D、从企业(单位)失业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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