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央视播出的《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曝光了上海、湖南等地6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的情况,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而医药代表背后的药品流通问题也引起国务院的重视。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此前有统计显示,中国医药代表人群总数大概有300万。意见的出台,则意味着,过去“看脸”、“看公关”的手段或将失效,这300万医药代表面临失业或转行。据媒体报道,在近年来职业高风险、名声不好听,外加赚钱变艰难的处境下,不少医药代表纷纷“离巢”,选择彻底告别医药行业。
医药代表究竟该不该去销售药物?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向记者明确表示:“不应该”。
上世纪80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但在发展及实践过程中,医药代表却慢慢“变了味儿”。
一位不愿具名的医药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医药代表制度引入我国后,国内药企纷纷学习了这种模式。由于当时中国特有的药品生产行业企业多、小、散、乱,尤其是同质化产品众多的情况下,药厂之间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能够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医药代表逐渐探索出“带金销售”的模式。
据上述人士介绍,以前医药代表需要有医学专业背景,但由于缺少行业规范,后来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也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不久前央视播出《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中,曝光了一些医药代表用“信封”给医生送回扣的画面。报道称,调查发现医药代表拿到的提成是药品价格的10%,而医生收的回扣是药品价格的30%~40%。
意见指出,我国药品流通环节多,流通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商业贿赂屡禁不止,推高了药品价格,腐蚀了医生队伍,诱导了大处方、开贵药的出现。人民网10日刊文评论称:
从药品生产商到流通领域,从经销商到医院,从医生再到患者,几乎有多少环节就产生多少次“分利”。
而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利益”并没有更有利于医院的发展。药品采购价“奇高”增加了医院的成本,也意味着挤占了医疗条件改善和包括医生薪酬制度在内的改革资源,形成了“高采购价-高成本-低改革能力-医生以药增收-开高价药-高采购价”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为推动医药代表职业规范化,2015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标志着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认。按照该分类大典,将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尽管对医药代表已经有了职业定义,但是有些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仍然是按照以往医药代表的惯例在管理。”谢启麟说。
记者查询一些招聘网站近期的医药代表招聘信息发现,“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等字眼仍然出现在职位描述或岗位职责中。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我国对医药代表不仅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一部公认的行为规范。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
▲数据来源:医蟹
据广州日报报道,一位行业观察人士称,实际上,不少资深医药代表早已看出新医改趋势,选择了彻底离开、转战其他领域。“有的是因为药价挤压导致利润受损,有的是害怕商业贿赂牵涉自己,还有的是厌倦了这样的环境。总之,过去几年,医药代表行业的稳定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了解,此前部分医药代表一方面控制上游生产企业,要求生产企业高价出票;一方面则试图左右医生的处方权。
谢启麟认为,医药代表这个职业本来就不应该去销售药物,而是应该在学术上帮助医生。新药新技术需要人来推广,医药代表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举例来说,一些药物在产生疗效的同时,也会带来某些不良反应,医生们不可能很快掌握药品的具体情况,而医药代表对药品不良反应、药理作用的衍生等情况了解得更多,这个时候的确需要医药代表和医生及时进行沟通。
“假如和销售挂钩,医药代表的问题就比较大了。”谢启麟表示,医药代表不应该是目前许多人眼中“不堪”的形象,而应该是对整个医学及医疗环境的发展能做出一定的贡献。
此次意见也将“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列入“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小节中,要求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意见强调,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此,谢启麟表示,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制度也是对行业的整顿与梳理。在政府监管的同时,更需要行业能够更好地进行自律,实现自我管理,最终实现行业与社会的进步。
在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上,意见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强调,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所谓“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多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
意见还明确,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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