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如何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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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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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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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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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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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撤回起诉程序
为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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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据调查程序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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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实施意见》还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庭审理规程做了进一步完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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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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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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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
《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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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当庭宣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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